可以看出发票copy丢失copy之后的处理属于付款人的相应事项;2.对于付款人丢失发票后的相应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的公告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或统一机动车销售且加盖卖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的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或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对应的发票的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纳税人的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以上...
更新时间:2022-12-25标签: 发票联丢失发票丢失付款人事项 全文阅读